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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下午15时,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张顺、屈文宽、陈宾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等人共同出资开办“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2017年11月3日,该校经批复注销、停办。办学期间,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等人违规对该校学生施行所谓有关心理治疗、精神障碍治疗活动的“森田疗法”,即将部分学生带到“烦闷解脱室”进行禁闭,并安排人员专门看管,每次禁闭时间三至十日不等,非法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被告人张顺负责管理看管人员,并与被告人屈文宽参与轮班值守看管。被告人陈宾系教师,在看守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学校安排参与轮班值守。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张顺、陈宾于2019年11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屈文宽于2019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张顺、屈文宽在《新法治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就其犯罪行为向被害学生及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张顺、屈文宽、陈宾在办学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考虑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结合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并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其适用从业禁止措施,遂对被告人吴军豹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五年;对被告人任伟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五年;对被告人张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三年;对被告人屈文宽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禁止从事教育相关职业三年;对被告人陈宾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学费、往返豫章书院的交通费、维权的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范畴,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治疗费用、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军豹、任伟强、张顺、屈文宽、陈宾均表示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当庭表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委、妇联、教育部门人员、媒体记者和群众等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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