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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三部计量规章,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新增了多项要求。一是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二是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三是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一是强化计量比对应用,加强对计量比对的监管。强化计量比对结果应用,明确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标准物质定级、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强化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除了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还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二是更大力度放开搞活,激发计量比对活力。将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实施,调整为具有相应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就可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同时,取消了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的备案制度。为提高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打破了原办法中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的资格限制,由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扩展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三是增加了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的溯源性要求。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条件中的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调整为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新增了对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的溯源性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将改革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的举措和成果通过规章固化下来,确立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和公示制度。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同时,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已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要求和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要求。通过取消政府核查发证,改由企业自我声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