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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鲜价”“先试后买”“小样套装”“明星产品体验装”“旅行试用装”……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发现,不少知名化妆品都推出了各式各样的化妆品小样组合,售价也非常令人动心,往往只需要几十元甚至十几元。

尽管小样规格小,但“小样经济”规模却不小。近年来,不少电商、线下零售店纷纷入局小样销售,小样已从仅供消费者试用的样品、赠品转而成为化妆品市场的一大商品品类。日前,“广东药监”发布消费提示称: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在票据上注明购买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生产批号,以利于依法维权。无中文名称、无生产厂家、无使用期限的“三无”化妆品小样,是违法产品,应予禁止。

其介绍,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规,化妆品小样(包括免费试用、通过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小样)作为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即使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也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如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备案人地址、全成分等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因此,化妆品小样在作为最小销售单元时,应当在标签处将产品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呈现给消费者。

其表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因此,化妆品小样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或在上市销售前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小样,应当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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