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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方要给钱,应该收钱的一方不给银行账号,却又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加倍给利息。北京二中院6月13日发布消息说,这个“操作”,法院实难支持。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与李某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法院审理后,作出“李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索要王某银行账号,准备给对方转账,但王某未回复。李某又给王某发送短信,告知对方已将钱准备好,再次让王某提供银行账号,王某也没有回复。
之后,王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加倍部分利息。李某则表示,他不应承担这些利息,于是提起了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微信、短信联系记录等证明证据,说明他曾主动履行判决。一直没给钱,原因完全在于王某不回应,不给账号。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支持了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事项。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中确实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关规定,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确向王某发过短信、微信,询问银行卡账号,表示要支付钱款,王某未予以回应,而且也没有证据显示,他曾经要求李某付款,可以认定他存在“拒绝受领”的情形,故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加倍部分迟延履行利息的行为,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