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消息显示,银保监会于近日召开了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十四次工作会议,分析了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研究了2021年第四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
会议提到,2021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9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1%,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7%。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3.7%、222.5%和311.2%。91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8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4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根据去年3月份正式施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项监管要求,方能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据此,上述12家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或D类的险企,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
会议还指出,保险业运行总体平稳,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