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以收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监督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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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最高检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并通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其中就有这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向记者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违规发放贷款行为的审查和调查核实,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2020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约19.1万件,其中经审查提出抗诉1.2万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3万件,抗诉改变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均大幅上升。
案情回溯,2012年11月,某置业公司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月利率15‰,若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以提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准,逾期罚息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同日,该置业公司又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后者为其提供贷款基本资料、贷款抵押品估价等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的咨询服务,并向后者缴纳服务费总额78万元,超过首次约定贷款期限的,按月收取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标准为:以贷款金额为标的,每月按20‰收取咨询服务费。
后因还款产生纠纷,2015年6月,小额贷款公司将置业公司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约定的借期与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小额贷款公司主张逾期月利率为22.5‰过高,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置业公司与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故置业公司辩称咨询服务费应作为本金抵扣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监督线索。经查证,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是某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赵某露既是某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也是某小额贷款公司出纳;赵某露收到某置业公司咨询费后,最终将钱款转入某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该小额贷款公司做账时,将每月收取的钱款分别做成利息与咨询费,本案实际年利率达到4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提出抗诉,认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得扰乱金融监管秩序。本案中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义上向置业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代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旨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违规获取高息。涉案借款本金数额应扣除借款当日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即“砍头息”45.5万元,其后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应抵扣借款本息。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再审法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冯小光告诉记者,实践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背离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民间资本满足实体经济、服务“三农”、小微型企业、城市低收入者等融资需求的政策初衷,违背“小额、分散”原则,违法违规放贷,甚至违背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以首付贷、经营贷等形式违规向买房人放贷。这不仅增加自身经营风险,而且加大金融杠杆,增大金融风险,乃至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