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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自称有“关系”能帮人搞到车牌、学位、户口等稀缺资源,并刻意制造有钱就能“买”的假象,先后诈骗87人共计金额181万余元。日前,经坪山法院经审理,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87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8148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虚构“能量” 诈骗87人181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结识被害人周某,声称自己有特殊途径,可以帮助他人办理深圳车牌、学位、入户等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如有相关需要的人可以介绍给自己。此后,被害人周某陆续介绍朋友给被告人王某办理车牌、学位、入户等各项业务。被告人王某收到周某的钱财后并未将钱财用于办理所约定的业务,除去前期退还了30万外,其余款项均用于自身挥霍。经统计,被告人王某诈骗了包括周某在内的79名被害人共1633800元。
此外,被告人王某还以相同的方法诈骗了8名被害人(未通过周某居间介绍)共计181000元。
获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87名被害人损失共计18148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不“走捷径”不“上套”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群众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层次的向往与追求,而部分人员为了节省时间精力甚至钻政策的空子,有时会有“走捷径”的想法。这种想法往往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导致诈骗案件呈现多发态势。此类诈骗案件多涉及社会生活热点领域的稀缺资源,比如深圳市小客车上牌指标、落户资格、重点学校入学名额等,被害人通常对于上述稀缺资源不具备相关资格,且对该领域的法规、政策均不甚了解。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社会交往关系,或具有亲友、邻居等关系,或经由熟识的居间人介绍相识,致使被害人放松警惕。此类案件还存在被害人人数众多、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况,犯罪分子大多将赃款挥霍,造成赃款退赔追缴难度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法官提醒,随着相关领域法规政策日益完善和办事流程手续不断规范,广大群众对于买房购车、子女入学、求职落户等重大事项确有需求的,应当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切勿轻信他人,迷信“潜规则”和“暗箱操作”。只有认准官方渠道和正规途径,放弃侥幸心理和“占便宜”心态,不“走捷径”才能不“上套”。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