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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黄河客户端报道,近日,深圳某公司新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20:30给予最高20元餐补;加班未到30小时,员工需向公司乐捐300元。经蓝鲸财经从涉事公司处核实,此文件属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但在招聘软件上,这家公司称员工不加班,如加班可申请调休。

“每月必须加班30小时”,尽管既给餐补又可调休,涉事企业这一规定依然没有任何合理合法性。

表面上看,涉事企业似乎制定了一个“温馨”的加班规定,但达不到加班时长就要向公司乐捐300元的要求,不管包装成什么样,本质上属于公司对员工的变相罚款,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强制加班行为。

我国劳动法规定,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该法41条则明确,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此不难看出,公司要求员工加班,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事前自愿协商,不得强制;二是确有必要;三是每月加班总时长上限不超36小时。

涉事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总时长虽未超过法定上限,却没有必须这样做的正当理由,也看不出与员工事前平等协商的过程。通过乐捐等变相罚款方式强迫员工加班,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此外,加班仅给餐补,也不符合加班给付加班费的要求,同样涉嫌违规。

涉事企业这一做法引发社会关注,再次警示相关市场主体和用工者,企业有安排员工加班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是有边界的,并且员工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内部事务”并不能成为企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借口。

□鞠实(职员)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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