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表外业务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迅速,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其中有不少成为银行的重要收益来源。简单来说,存款、贷款属于典型的表内业务,而委托投资、承销债券、代客理财、代理收付、财务顾问等属于表外业务。所谓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是指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的业务,但这些业务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
但由于部分表外业务发展不规范,相关风险隐患也随之积累。“例如,部分表外业务技术含量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少数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借表外业务之名、行表内业务之实;部分表外业务操作违规,实质上承担了较大风险。”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表内业务,表外业务的风险隐蔽性更强,监管难度也更大。“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加以约束则有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董希淼说。
因此,规范表外业务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势在必行。实际上,早在2011年3月监管部门就曾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但随着表外业务持续发展,其复杂程度显著增加、风险形式不断演化,原有的监管要求已不能适应业务实际,亟待更新与完善。
“我们借鉴国内国际最新标准、结合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一是明确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定义与分类,二是提出了表外业务的治理框架,三是细化、明确了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四是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五是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
“此次公布的《办法》不留监管死角、贯彻‘穿透式’监管精神,具有四个特点。”董希淼说,一是分类更加完整,扩大了表外业务的定义范围,新兴表外业务被囊括其中。具体来看,《办法》将表外业务分为四类,即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其中,“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承诺等按照约定承担偿付责任或提供信用服务的业务;“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客理财、代理交易、代理发行、承销债券等;“中介服务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代理代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二是原则更加明确。董希淼认为,《办法》提出了三大原则,即“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风险为本”,每条原则都切合表外业务的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商业银行要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还要区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根据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监管更加严格。《办法》对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合规意识、做好风险抵补。
四是要求更加具体。《办法》对表外风险的管理框架进行了重塑,以原有内容为基础,又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并对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和中介服务类业务提出了差异化风险管理要求。
接下来,监管部门将持续分析表外业务的发展情况、风险情况,根据业务种类、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这有利于引导银行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发展表外业务,进而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董希淼说。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