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消费者保护日来临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近日通报了涉消费者权益民事审判实践情况。

上海三中院自2017年5月集中管辖部分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截至2022年12月,三中院共审理一、二审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164件,其中依法支持消费者维权的案件占比76%。在164件案件中,已审结消费公益诉讼8件,处理方式包括判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消费私益诉讼共有156件,案由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健康权纠纷等,在处理方式中,调解、撤诉案件占比达40%。

据上海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介绍,上海三中院办理的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相关资料图)

一是消费新业态安全问题突出,美容保健类纠纷上升,涉及阿胶、减肥药、糖抗液、不老丸、抗衰宝、胶原蛋白口服液、进口胎素胶囊等。其中,安全问题争议类型多样,包括涉诉产品虚假宣传、含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成分、自禁止进口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未标注或错误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以及缺少入境检验检疫合格材料等。

二是网购食品消费纠纷占比大,被告主要为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根据通报数据显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案件总量的69.5%,居案件类型首位。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多数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涉及“天猫”“淘宝”“拼多多”“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

三是消费公益诉讼不断发展,起诉人均为检察机关。涉诉标的物包括假冒进口品牌的奶粉、进口自疫区的清酒、含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走私牛肉、假冒东阿阿胶、假冒心脏药等。在这些案件审理中,法院均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登报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或服用相关药品,部分案件还酌情判决支持了相应的赔偿金。

四是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预警威慑作用加强。在多起案件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提出的价款三倍、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强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维护消费安全。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制定的《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很容易掉入不良商家设计的‘陷阱’,且面临着维权成本高、证据固定难等问题。”上海三中院新闻发言人、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庭长岳琦亩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因此,消费者一是要做到‘冷静’购物,特别是对于一些市场上新出现的消费品。二要做好证据保全,不论这些证据在自己看来是否重要。一旦消费后出现不正常的体验结果,及时和消费者权益组织沟通。消费者尽量不要有‘ 懒得追究 ’的观念。同时,我们也很鼓励公益诉讼,这是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加大维权力度的方式。”

此外,上海三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丁晓华通报了5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分别是上海首例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网店以注销公司方式逃避责任案、制售假冒品牌奶粉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案、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网店公告不免除企业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案。

据了解,上海三中院已经连续两年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以消费公益诉讼、“代购”进口食品等系列典型案例。此次通报的5起案例在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