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落地施行。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资料图)

6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内首批深度合成领域的算法发布清单,百度、阿里、腾讯、抖音、快手、美团等互联网公司的多个生成算法在列。有观点认为,这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审批放松的信号。

受访专家指出,《规定》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监管对象有重叠是正常现象,企业依规申报也属常规流程。因此,此次深度合成算法备案发布可能难以被视作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监管放松。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技术上有其特殊性和显著性,未来仍需厘清相关概念以防类似误区出现。

国内首批深度合成算法备案发布

此批公开备案显示,包括百度、阿里、腾讯、抖音、快手、美团等多个互联网公司对41个深度合成算法进行了备案,算法角色包括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技术支持者。

据悉,这份备案是《规定》发布后首批履行深度合成算法备案手续的企业清单。

在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丹君看来,备案首先是对及时落实该规定所要求备案义务的企业进行肯定;此外,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来说,也会起到一定的提醒和引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备案中出现了百度文心一格等应用的多个生成式算法。

有观点猜测,这是生成式大模型投放市场审查放松的信号。猜测从何而起?这或许需要回到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原因。

今年1月,《规定》正式施行,为深度合成技术下了明确定义:所谓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篇章生成、文本对话、图像生成等技术。

4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办法》中则提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可以发现,《规定》中存在对生成式技术的诸多列举,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已经被包含在其中。

合规动作不容忽视

不过,此次深度合成算法备案发布,真的意味着生成大模型的“冲锋号角”被吹响了吗?

“不能这么理解。”吴丹君认为,算法备案并非等同于生成式AI产品审批通过。

早在2021年《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当中,就把算法备案管理作为监管体系完善的重要一环,此后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或提及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备案手续。

“因此,本次备案手续只是目前法律体系下监管的环节之一,并不等同于生成式AI审批,也不意味着备案企业就能据此落地执行该算法的AI产品。”她直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的生成合成类算法、《规定》中的深度合成技术以及《办法》中提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对象,目前来看在一些应用场景中是有所重叠竞合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指出,因此,会出现目前深度合成算法备案中监管对象的竞合问题。但此次备案并不意味着监管方向和监管框架的变动。

在她看来,从技术本质出发,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厘清相关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大模型具有与其他算法区别的核心技术特性——利用海量的数据,巨量的参数进行训练,形成具备广泛场景通用能力和泛化能力的大型自然语言处理模型。“这是生成合成类推荐算法以及深度合成类算法都不具备的。”她表示。

因此,在未来的监管及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性和重要性,减少不确定性和模糊地带的产生。

以欧盟正在制定的《人工智能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为例,《法案》将ChatGPT及类ChatGPT的AIGC技术视作具有通用人工智能潜质的人工智能技术,并对这类人工智能系统以高风险人工智能监管框架予以强监管。

未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走过哪些流程后才能继续提供服务?

具体到此次算法备案中的生成大模型,吴丹君指出,根据今年4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张欣则补充道,“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简称”双新评估“),以及数据、算法、模型和应用层的一系列合规动作也不可忽视。”她表示。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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