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的批复,辽宁与河南的农信社改革迈向了新的里程碑。这两种改革模式极具地域特色和创新性,为农信社改革开启了新的篇章。

辽宁省将以沈阳农商银行和30家农信联社的集合,展开辽宁省农商银行的筹建工作。辽宁省农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此前发布的公告称,筹建小组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处置净资产等工作以及办理辽宁省农商银行组建相关的其他事项。与“辽宁模式”不同,河南将以组建“联合银行”的形式展开省联社改革。


(资料图片)

如何推进省联社改革,选择何种模式,一直是农信社改革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也是最富创新性的领域。地方特色和实际需求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辽宁和河南两省的改革方案,都饱含独特的创新意识。

辽宁省选择了“统一法人”模式进行省联社改革,该模式被认为是较为彻底的改革方式。这种方式并非首创,其实早在2005年,上海和北京就相继成立了农商银行,之后在2008年和2010年,重庆和天津也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农商银行。尽管这四个直辖市的改革进程各有特色,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选择了成立统一的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旨在通过集中管理方式,将原本分散的县级农合机构纳入省级统一法人的分支机构。

然而,辽宁省的“统一法人”模式与四个直辖市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差异。辽宁省在组建农商银行后,仍有28家县级农商银行及一家大连农商银行不在之列。这意味着,辽宁的农信社改革无法一步到位,还需要继续推进县级农商银行的合并重组。

虽然“统一法人”银行模式有其优点,例如产权关系清晰、管理效率高、风险易于控制,但其局限性也不能忽视。主要问题在于,县域农信社在此模式下失去了独立法人资格,业内担心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他们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和差异化。尽管如此,统一法人的省级农商银行模式,无疑是一种股权关系清晰紧密、管理集中的方式。

河南省在推进农信社改革时,选择了“联合银行”模式,这种方式在2022年4月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首次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它不需要额外的资本募集,改革成本较低,操作性强,并能容易获得县级农信机构股东和董事的认同,对于基层农信机构的运作影响较小。比如,在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成立后,辖内的82家农商银行和农信社都保持了独立法人地位,并且这种改革模式并未增加地方政府的资本金投入。不过,业内有观点认为,这种模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省联社模式中权责不清的问题,联合银行对下属机构的管理仍然缺乏有效的产权基础,改革并不彻底,其改革效果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

河南和浙江虽然都计划建立“联合银行”,但两省的改革路径有所不同。相较于浙江的“自下而上入股”模式,河南的改革更倾向于“自上而下逐级参股控股”。即河南省政府出资,采取联合银行的方式改制组建河南农商联合银行。并由新组建的河南农商联合银行向18个省辖市农商银行参股注资,而省辖市农商银行则向辖内县域法人农信社参股注资。通过这种方式,河南省形成了“省控市、市控县”的三级管理架构。

毫无疑问,无论如何进行省联社改革,它的核心目标都应是加强农信社的服务品质与运营效能,明确省联社的定位,填补其在管理和服务上的空白,从而提高整个农信系统的发展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的发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没有固定的答案,却有持久的目标。在这轮新的农信社改革中,重点在于理顺省联社和辖内行社间的关系,化解农信系统内部的风险以及强化省级联社的服务职能。因此,改革不是刚性的规则,而应以目标为导向,各地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创新思维,寻找最适应自身地方实际和农信社特性的改革道路。

已经完成的浙江省改革,以及正在逐步明确的辽宁和河南两省的改革方案,为其他省份的改革提供了参考和启示。农信社改革的挑战繁多,例如,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和股东众多,部分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风险,而且各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信体系的发展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我们不仅深入研究现有的改革模式,也需要对新的改革思路保持开放的态度,从而在实践中发现并推动更多有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改革策略。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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