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地监管升级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9月7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近日发布《宁夏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从《通知》内容来看,宁夏辖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均要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双录”。而对于老年人投保和一些特定保险产品,《通知》还提出了视听资料质检的要求。
宁夏升级“双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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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双录”,简单地说就是在投保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和保存关键信息。保单“双录”是保险机构可回溯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还原保险销售关键环节、防范销售误导、切实维护投保人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近日,宁夏发布了《宁夏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到,保险机构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
从实施范围来看,《通知》规定,在宁夏辖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对相关保险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
实施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知》表示,将于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投连险、老年人另有要求
一直以来,“双录”过程中给消费者和保险销售人员带来的不适感是“双录”落地的“拦路虎”。《通知》也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借助科技手段简化“双录”流程,合理控制“双录”时间,提升保险消费体验。在具体细节方面,《通知》表示,在确保“双录”质量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可通过嵌入语音播报、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应当由销售人员阅读介绍的格式化内容。
针对自保件,《通知》提到,投保人与销售人员为同一人的,录制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投保人(销售人员)声明自愿投保该保险产品,投保之前已经充分了解该保险产品,且保险机构人员或其他销售人员不存在对本人作出误导性解释的情形。
此外,针对一些特定的险种和投保群体,《通知》也提出了质检“双录”视听资料的要求。具体来说,《通知》表示,人身保险公司、自行开展质检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投保人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的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质检,对投保人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或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成交件视听资料应实现犹豫期内100%质检。
“老年人投保风险较高,可能存在理解能力不足或被误导的情况,质检可以确保销售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通常与资本市场相关,风险较高,质检可以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产品特点和风险。”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全国性“双录”新规酝酿中
不只是宁夏,近两年,多地监管部门都在不断升级“双录”要求。
比如河北地区自今年6月起正式实施《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将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扩大至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全国性“双录”新规也在酝酿中。2021年,原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2017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次新规将从暂行办法升格为管理办法,增幅数十条。
去年7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曾提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规定,根据销售方式不同,采取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和操作轨迹记录等方式,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
对于“双录”的严格实施,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减少双方就销售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是否存在销售误导的争议,保护双方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的权益”。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