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3月18日电 18日,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黄惠勇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惠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黄惠勇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惠勇利用担任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张家界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湖南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党委书记,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487万余元,其中既遂1631万余元,未遂855万余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惠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部分受贿金额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和已缴纳部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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