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法定性不同。

2、批复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一个主要文种。


(资料图)

3、即法定性文种,而批示则不是。

4、批示是非法定文种,只能说是一种常用文书。

5、二、审批文件的对象不同。

6、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而使用的文种,它与请示是一上一下,一来一往的一一对应关系。

7、也就是说有“请示”必须有“批复”。

8、在实际应用中,也有一些上级单位,不同意下级发来的请示事项,而不作出“批复”的情况,只是以电话或口头的形式答复下级,这是不严肃的,也是不规范的。

9、批示是针对下级报来的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安排、工作设想、工作纲要、工作报告、情况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检讨报告,分析报告等等,以及各种简报、信息反映等文件就其中的某一成功之处或有关问题所作的批语,对推动下级工作解决问题,具有启迪参考、借鉴、警示与指导的作用。

10、三、行文的方式不同。

11、批复的主送机关是行文请示的单位。

12、上级机关如果认为其批复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将批复抄送其他下级机关一并周知。

13、而批示则不同,如认为具有普遍意义,上报文件的单位与其他下级单位一并列为主送,不存在着主送、抄送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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