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与全球数字化大潮相适应,我国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在部分领域与先行者已呈并跑或领跑之势。中央明确将数据作为与传统要素并列的新生产要素,“十四五”规划纲要专门就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作出部署。另一方面,由于数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要素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点,现有的利益格局、管理体制、政策法规的不适应、不协调,数据的流通和利用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应有的作用空间。建议进一步提高认识,理顺关系,采取得力措施,力争在不长的时间内,推动数据要素的流通和利用取得大的进展。
坚持用足用好用活各类数据要素、加快发展我国数字经济的目标导向。既要重视数据产权保护不力、数据不安全等问题,也要防止有关利益主体借口数据产权和安全问题人为限制合理的数据流通的行为。强调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是为了用好数据,本末不能倒置。我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机遇期,必须抓住用好这一机遇期,坚持“用”字当头,平衡和处理好数据产权保护、安全与利用的关系。这一条要作为各级政府发展数字经济的基本方针加以明确和坚持。
在数据产权保护和安全上守住底线、放活渠道。由于数字技术、数字经济的特性,在有些规律还看不大清楚,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可在大量实践中看得准、有共识的领域,重点是个人和机构隐私、国家安全等方面列出不能流通或交易的负面清单,守住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底线。同时要科学地界定数据的初始产权与增值产权,平等保护数据流通不同环节各类产权的合理权益。
打破行政机构和平台企业对数据的不当垄断。政府在推动数据流通上要起带头作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对社会的数据阻隔依然是当前数据流通中的突出问题。可借鉴部分城市的经验,设立大数据局,统筹协调政府部门数据的权属、安全和流通,加快解决政务数据部门化、部门数据利益化的问题,把大量长期沉睡的政务数据解放出来,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对企业投入资源收集加工挖掘的数据增值权益要依法确认和保护,同时要防范和纠正某些平台企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限制具有公共属性数据流通的行为,打击数据流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分享数据的权利和机会平等。
注重运用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助推数据流通。隐私计算是指在保护数据本身不对外泄露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分析计算的技术,具有“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与信息适度分离”的特点,是平衡数据安全和利用很有潜力的新途径。近年来这类技术发展很快,在部分领域已得到应用。政府机构应带头使用这类技术,取得经验后再向更多领域推广。通过扩大需求,加上必要的政策支持,带动相关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
鼓励地方积极试验探索有效管理模式。数字经济总体上说仍处在发展初期,在顶层设计指方向、划底线的基础上,对数据流通和利用的市场组织形式、监管模式与法律制度,要留出较大的试错演化空间。目前已有部分城市设立了大数据交易所等机构,应鼓励多种技术结构和运营模式的竞争,既要开展场内交易,也要允许符合市场交易规则的场外交易。对数据流动的管理监管不宜“一刀切”,可在若干城市进行试点,允许不同模式的探索和比较,通过持续积累经验、总结提升,逐步形成稳定的全国性数据治理架构。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世锦)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