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12月2日,银保监会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纳入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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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并要求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其中,在第十六条提出“风险限额”要求,第三十三条提出“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金”等要求。
相关分析人士指出,发展表外业务是银行改善资金和资本压力、资产质量压力,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的重要选择。但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加以约束,将有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因此,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制度,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表外业务快速发展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业内普遍认为,表外业务种类多、范围广,不占用银行资本,比较容易形成客户粘性,比表内业务更能体现创新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因此,发展表外业务逐渐成为各家银行的战略制高点,随着各银行大力开拓布局,表外业务对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贡献度日益提升。
一般来讲,广义的中间业务等同于广义上的表外业务,以中间业务收入的数据来看,据统计,2022年前三季度,42家A股上市银行合计实现中间业务收入8570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8.2%。
12月2日,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发展初期,以存贷业务为主的表内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管制的放松,国内外商业银行逐步突破单一传统的表内业务模式,转向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表外业务,更全面深入地参与金融市场。
“我国银行表外业务快速发展,是内外部因素‘双轮驱动’的结果。”董希淼表示。
从内部动因看,董希淼认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面临一定挑战,一方面资产质量压力激增,利差收入有所下降;一方面监管要求趋紧,资金和资本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传统表内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难以独木支撑,发展表外业务成为商业银行走出困局的重要选择。
从外部环境看,董希淼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涌现,以表内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发展表外业务、创新金融服务,是客户需求变迁对银行提出的客观要求。
化解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但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积累了风险隐患。”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董希淼也指出,部分表外业务技术含量较低,管理不够规范;少数银行把表外业务视为规避监管的手段,借表外业务之形行表内业务之实;部分表外业务违规操作,实质上承担了较大的风险。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中风险相对小的中介服务业务,也有一些相对复杂的业务,其中有一些业务由于透明度低,但保类、或有债务、承诺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会有一定信用风险、高杠杆下的潜在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并且由于表外业务不直接体现在表内,缺乏有效监管,这些都可能对个别金融机构稳定构成影响。”12月2日,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研究员周茂华对《华夏时报》记者坦言。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
同时,《办法》强调,对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地进行风险分类,并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结果,及时动态调整。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规定,及时、充足计提减值准备。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监管相关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审慎计算表外业务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监管规定,从表外业务收入中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办法》指出。
在监督管理层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至少每年度一次,年度报告应当于年后三个月内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规模、结构、发展趋势、风险状况、压力测试情况、已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潜在风险点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多数表外业务不像表内业务一样有风险限额、资本计提等要求,其风险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加以约束,将有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因此,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制度,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所有表外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董希淼认为。
与时俱进
2011年3月,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进行了规范。《办法》在《指引》的基础上全面修订而成,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周茂华指出,近年来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迅速,各种业务创新也较为活跃,但监管方面存在一定滞后,部分表外业务风险有所积累。国内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加快补齐制度短板,能够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与《指引》相比,《办法》将表外业务类型的分类进行了拓展,以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及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为依据,将表外业务划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四大类,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提出了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同时,《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管理全覆盖原则、分类管理原则、风险为本原则。
董希淼指出,此次公布的《办法》,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分类更加完整。二是原则更加明确。三是监管更加严格。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四是要求更加具体。如《办法》在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具体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
“总之,《办法》扩大表外业务监管范围,不留监管死角;同时增强信息披露力度,明确和提高了要求,贯彻了”穿透式“监管精神,有利于加强银行表外业务监管,引导银行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发展表外业务,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董希淼总结道。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