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务服务网12月5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运政罚〔2022〕03719、温运政罚〔2022〕03726)。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均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运政罚〔2022〕03719)显示,2022年10月15日9时36分,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的服务车辆浙C7BB22小型轿车从中央湖公馆北门承接1名乘客去往站南商贸城E幢,车费以“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公布的服务标准自动向乘客计取。9时57分途经温瑞大道与月乐街交叉路口边时遇到机构执法人员检查,此趟“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自动向乘客计取车费14.83元,该驾驶员已被清退,车费已退还乘客,没有产生违法所得。


(资料图)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是“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浙C7BB22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此趟是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以上违反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前几次处罚案号为温运政罚〔2022〕02586、温运政罚〔2022〕02537、温运政罚〔2022〕02652等。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运政罚〔2022〕03726)显示,2022年10月15日8时49分,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供的服务车辆浙CDS0826小型轿车从阿外楼度假酒店承接4名乘客去往温州火车南站,车费以“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公布的服务标准自动向乘客计取。9时16分在温州火车南站进站平台下客时遇到机构执法人员检查,此趟“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自动向乘客计取车费25.44元,该驾驶员已被清退,车费已退还乘客,没有产生违法所得。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是“曹操出行”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浙CDS0826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综合管理系统查询,此趟是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以上违反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前几次处罚案号为温运政罚〔2022〕02586、温运政罚〔2022〕02537、温运政罚〔2022〕02652等。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曹操出行官网显示,曹操出行创立于2015年5月21日,是吉利控股集团布局“新能源汽车共享生态”的战略性投资业务,以“科技重塑绿色共享出行”为使命,将全球领先的互联网、车联网、自动驾驶技术以及新能源科技,创新应用于共享出行领域。

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69.9270%。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