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2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共40件93人2单位,案件数量与往年相比有较为明显的增长。在已判决案件中,平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单位最高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个人最高被判处罚金800万元。权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最高有4000万元。

——这是4月25日上海检察机关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一组信息。

具体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凸显以下特征:


(资料图)

1.被告人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73%,文化水平较高。

2.内部员工参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量占比达93%。

3.以结伙形式作案的情况多发,共同犯罪案件量占比达76%。

4.涉技术信息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占比83.3%,主要涵盖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电子程序等内容。

据检察机关介绍,侵犯技术信息类案件集中于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其中,制造业领域内占比前三的为机械制造、汽车以及化工产业,高科技产业则主要集中于软件开发和半导体行业。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人行为模式主要包括“内外勾结”型犯罪、“跳槽泄密”型犯罪、“另起炉灶”型犯罪等。

高层、技术人员离职侵犯商业秘密

上海检察机关介绍,随着企业保密意识的增强与保密措施的完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人逐渐趋于高层化、专业化。

近年来,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并带走企业核心商业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关键岗位或者高层人员离职后另立门户或者加入竞争对手企业,从事同行业经营、生产同类产品,对权利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丧失核心竞争优势。

上海市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副主任傅钢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发生在高精尖产业与服务型企业。人才的流动和企业内外部人员伙同作案是商业秘密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段也多表现为盗取高权限账号违规下载商业秘密、侵入网站秘密窃取等。”

来看一个上海奉贤区的典型案例!

袋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包括制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具有“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等核心技术。2013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分别在袋某机械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机械设计主管等职务,任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2019年初,被告人纪某某等人先后从袋某公司离职并进入优某公司工作,违反协议将袋某公司研发的相关机械图纸电子版备份复制,并使用上述图纸生产制造相似的产品对外销售。

2019年6月起,纪某某等四人经共谋将袋某公司两项核心技术信息直接使用或者部分修改后,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予以对外公开。经鉴定,其所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与袋某公司两项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

2021年11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纪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2022年2月,法院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18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禁止四名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从事制袋机经营活动。

无独有偶,上海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件也涉及到核心技术信息。

上海A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产品力学检测及检测设备研发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依靠涉案技术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分别系A公司原销售、技术人员,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二人违背保密协议,合谋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司三类研发设备的技术图纸信息和运行专用控制程序,并隐名开设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同类产品的制造、销售和检测业务。

2022年6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蔡某某、陈某某和德某公司提起公诉。之后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80万元;分别判处蔡某某、陈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近年来涉及经营信息的案件也开始增加,如某运动品牌公司的库存信息、折扣信息、拟到货信息和某茶饮公司的内部培训资料等。

探索商业秘密提级管辖

推进专业化办案模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当前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过程中反映出不少问题:

证据规范有待加强,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定罪高度依赖鉴定意见,然而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的确定有待进一步规范。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律适用中,对共同犯罪中次要人员主观故意的认定、持有型商业秘密犯罪的可罚性与情节认定等,标准也需细化。

此外,一些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措施不够充分,如企业在针对涉密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缺位,中小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仍存在不足,部分企业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未能与技术手段的更新、涉密设备的存储环境、员工接触涉密信息的渠道相适应。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表示,将凝聚司法合力,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一体化协同保护格局;探索商业秘密提级管辖,推进“专员办专案”工作模式,促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证据规则和审查思路的统一;通过打造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发挥专家智库办案辅助作用,切实提高办案队伍能力水平。

傅钢认为,企业应当加强保密措施的制定,针对不同岗位的专业人员签订不同等级的保密协议,加强培训,提供员工的“红线”意识。对于涉密的场所,加强分区管理,不断升级员工的接触留痕和加密技术措施。必要时设置商业秘密保护专项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外部的律所和鉴定机构等共同组成,面对可能发生的侵害事件,及时研判,快速固定取证与保全,为后续追究法律责任提供有力支撑。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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