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加快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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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市场化机制标准领域,《指南》提出要加快制定绿色金融、碳排放交易和生态产品价值等标准,推动解决碳排放可量化可交易的问题,支持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减少碳排放,推动实现碳中和。

“我们认为,构建并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与首要任务。”兴业碳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立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实际上,作为绿色金融的五大支柱之一,我国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已取得一系列积极进展。近年来,人民银行遵循“国内统一、国际接轨”原则,聚焦气候变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三大领域,不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目前,绿色金融统计制度逐步完善,多项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取得重大进展,为规范绿色金融业务、确保绿色金融实现商业可持续性、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不过,业内专家提出,目前我国绿色金融领域还存在不同部门统计口径不一、部分领域标准不明等问题。其中,转型金融标准建设将成为下一阶段重点。

绿色金融框架基本确立标准口径仍待统一

经过多年发展,包括绿色信贷标准、绿色债券标准、绿色保险等各项绿色金融产品标准与统计标准不断更新完善,各项绿色金融标准逐步实现国内统一、国际接轨。以绿色债券标准为例,2021年4月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不仅统一了国内各类绿色债券支持项目标准,还删掉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相关项目,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2022年7月发布的《中国绿色债券原则》通过了国内绿色债券发行规范,并与国际《绿色债券原则》实现接轨。此外,我国还与欧盟共同发布了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也是实现我国可持续金融标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

但受访专家也谈到,目前我国的绿色信贷标准之间、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标准之间仍然存在不统一的情况。钱立华向记者举例称,对于绿色信贷,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统计范围不同,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纳入了对绿色消费贷款的统计,而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中不包括绿色消费贷款,仅包括个人经营贷款;在涵盖的绿色项目上,人民银行的绿色贷款统计制度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统计,与银保监会的绿色融资统计标准涵盖的项目类型存在差异。

钱立华建议,相关部门在绿色金融基础标准更新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更新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标准,实现一类金融工具采用一个统一标准,并充分考虑绿色信贷通过证券化向绿色债券转变时标准的一致性问题。

业内呼吁加快建设转型金融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次《指南》中,转型金融分类目录等基础通用标准被列为重点制定和修订内容。这也是近两年业内专家多次呼吁的重点领域。

何为转型金融?转型金融是指针对市场实体、经济活动和资产项目向低碳和零碳排放转型的金融支持,尤其是针对传统的碳密集和高环境影响项目、经济活动或市场主体。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周诚君看来,较之于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可应用于碳密集和高环境影响的行业、企业、项目和相关经济活动。转型金融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强的针对性、更好的适应性,不受绿色金融概念、标准、分类的限制,所以,在支持实体经济实现能源结构转型的范围和规模上,可以有非常大的突破。

从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角度来看,钱立华建议,应加速推进建立转型金融标准。“当前的绿色金融标准侧重于‘纯绿’项目或接近‘纯绿’项目,其中涉及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项目也主要是‘零碳’或‘近零碳’项目,而事实上,有关要实现‘双碳’目标,还有大量的高碳行业需要低碳转型有关资金支持。”她表示,在此背景下,除了绿色金融标准之外,亟须建立一套转型金融标准来发挥作用。她提出,标准的建立是后续实施一系列金融激励措施与政策的基础,建议我国在G20转型金融原则框架下结合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实现路径,加快推进转型金融标准的制定。

除了激励金融机构关注转型金融,建立标准的另一层意义是为了避免“洗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马骏表示,如果任由金融机构随意以转型金融的名义支持各类高碳企业自称为“转型”的经济活动,可能加大“洗绿”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该牵头制定转型金融框架,在转型标准、披露要求以及激励措施等方面,给出明确的要求和指引。

不断推动金融机构碳核算与披露

围绕金融机构的具体实践,本次《指南》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环境信息披露等标准。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与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实践日益加强,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在推进:一方面是积极采纳国际披露准则,超过20家金融机构采纳了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另一方面是相关试点工作持续推进,包括2017年启动的中英气候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以及部分地方推动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率先试点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不过,本次《指南》提到的金融机构碳核算仍是难点。钱立华告诉记者,目前金融机构投融资碳核算方法学在全球范围内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国际上,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开发的《金融机构投融资碳排放核算准则》逐渐被采用;在我国,监管部门也在积极推进金融机构的碳核算,如人民银行2021年向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下发《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不断推动金融资产的碳核算探索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高级学术顾问、中财绿指首席经济学家施懿宸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推动碳减排有两项核心工作:一是数据,二是技术。其中,数据与金融机构碳资产核算与披露息息相关。

“目前,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也在积极探索,其推动信息披露的举措也有助于数据信息的完善,值得借鉴。”施懿宸说,作为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倡导者和推动者,欧盟政策和监管层面侧重于向可持续金融进行资本倾斜,同时也注重实体经济企业的气候和环境风险治理。早在2014年10月,欧盟颁布的《非财务报告指令》,即明确侧重环境议题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定位。在2016年修订的《职业退休服务机构的活动及监管》中,则强调了欧洲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关注气候与环境议题,推动市场重视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后续逐步将相关披露布局于《欧盟绿色协议》,发布《可持续金融战略》《可持续金融分类法案》《欧盟气候转型基准》《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等多份文件,形成愈加严苛和完善的环境、社会信息披露标准和风险评估要求。他表示,随着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未来在信息披露方面可借鉴欧盟的做法,不断完善市场环境。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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