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设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料图】

附件:《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设实施细则》.doc

浙江省教育厅

2023年3月31日

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设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建设高等教育强省,以新机制新路径全面提升新型高校办学水平,加快构建我省高等教育新发展格局,根据《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新型高校建设支持对象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社会力量或省部(校、院)共建等新型主体举办,采用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学模式,实行学生收费、社会捐赠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保障机制,以高起点、创新型、国际化为特点,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需要省重点支持(指5年内省级财政投入一般不低于5亿元)的新型高校。主要包括新设立(引进)新型高校、已设立的新型高校和传统高校转型的新型高校等。

二、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精准支持。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科学评估学校的需求,重点在新型高校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

(二)统筹规划,分年实施。根据新型高校事业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确定总体支持政策方案,分年度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规范程序,项目管理。新型高校申请的支持政策需经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支持政策按项目进行落实,实行全过程、闭环式的项目化管理。

(四)绩效优先,动态调整。对新型高校支持政策实施全周期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导向,开展绩效监控,实行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投入与绩效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需求评审

(一)需求申请。新型高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与建设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对需要支持的政策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编制项目申报书上报学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书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政策需求及测算依据等内容。

(二)部门审核。项目申请经新型高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围绕学校所提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财政经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教育发展的角度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审议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评审意见报联席会议审议,由联席会议作出决议,视情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四)归口落实。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归口落实新型高校项目建设的支持政策。

(五)需求调整。项目建设周期中新型高校需要调整支持政策的,应当重新提交书面申请,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四、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编制管理,在支持周期内,有财政支持的新型高校每年按照同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管理,高校按季向省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预算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各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内控制度。新型高校要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风险防控,紧盯预算管理等核心业务和内控薄弱环节,通过内控治理,消除风险隐患。

(三)负面清单。强化预算资金管理,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省内高校等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项目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绩效评价

(一)评价方式。新型高校建设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以3—5年为周期,采取过程与目标管理相结合、专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等办法,对新型高校项目建设情况、绩效目标落实情况、预算资金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通过自我评价、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价以及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价。

(二)评价组织。

1.年度评价。新型高校围绕年度政策目标、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自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教育厅上报年度自评报告。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视情况组织抽查。

2.中期评估。新型高校围绕阶段性政策目标、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我评价,向省教育厅上报中期自评报告。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3.期满考核。新型高校围绕总体政策目标、建设任务、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总体自评,向省教育厅提交期满绩效自评报告。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形成项目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三)结果运用。

1.年度和中期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年度和中期绩效评价结果经报联席会议审议后,作为下一年度新型高校支持事项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建设实施不力、进展缓慢或未完成年度和阶段性绩效目标的,年度抽查和中期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停止财政资金支持。

2.期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期满考核评价结果经报联席会议审议后,作为下一轮建设周期省级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成效特别突出、总体评价高、期满考核A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加大支持力度;对于执行成效明显、总体评价较高、期满考核B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维持支持力度;对于执行成效不明显、总体评价一般、期满考核C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减少支持力度;对于执行成效低下、总体评价差、期满考核D等的新型高校,视情况追回财政支持资金,下一轮建设不再支持。

六、监督管理

(一)内部监督。新型高校应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作用,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新型高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二)部门监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新型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新型高校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三)审计监督。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对新型高校的审计监督,统筹推进审计全覆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督促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运行。

本细则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现行文件中若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