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5月4日),记者从湖南省发改委获悉,根据近日印发的《湖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应交费用三倍以下且单位不超过3万元、个人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据悉,《意见稿》所指的生活垃圾,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清扫保洁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收费形式。
各地将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城镇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城镇清扫保洁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城镇清扫保洁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镇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各村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同时,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