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要守好自己一亩三分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不是利用自己专业优势企图谋取额外的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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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证监局公布对海通资管前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没一罚一”的处罚,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09亿元。笔者认为,当前阶段证券从业人员要关注自己的手,不要参与证券交易。
据调查,刘某在任职近7年的时间里先后利用5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约146.82亿元,盈利约5463.87万元,不仅由此受到上述行政处罚,而且还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已在刑事审判阶段。
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交所、证券公司等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来新《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曾取消了这个禁止条款,但最终还是保留了,一个重要考量就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性;证券从业人员可能掌握一般投资者不能了解的未公开信息,具备利用业务优势、信息优势甚至内幕信息参与股票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础,若允许其炒股可能导致不公。
对违反《证券法》第40条的行为,第187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本案针对违法所得“没一罚一”,并非顶格处罚,因为若按法条中“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来处罚,甚至可能罚几十亿元。当然,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中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还可能触及刑法、需判处有期徒刑和刑事罚金。
本案当事人刘某申辩,其涉违法行为分为3个阶段,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买卖股票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不应认定为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应当适用《证券法》第191条。自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已在刑事审判阶段尚未判决,按规定不宜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但事实上,目前证监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仅仅针对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第40条的行为,掌握了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证券交易的证据即可依照第187条予以行政处罚。目前证监部门对当事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还未予以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证监部门按第187条追究行政责任后,或许就不再追究本案当事人其它行政责任。另外法院判处相应犯罪行为的刑事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者并无冲突。
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行为属于违反《证券法》第54条的行为,对应的罚则是第191条,其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等,若按第191条来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相比目前按第187条处罚应该更为严厉,证监部门笼统将刘某所有违规行为按第187条“没一罚一”处罚,或正体现从轻处罚的意味,当事人应该感到庆幸才对。
证券从业人员不仅不能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也不能代客炒股。虽说一直有人建议适度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但显然目前并没有放开,且若放开也需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来配套。在当前情况下,证券从业人员应该面对现实,本本分分遵纪守法,不以任何方式参与违规证券交易。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收入本就比一般民众要高,应知足常乐;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变幻莫测,加上偷偷摸摸炒股的心理紧张等因素影响,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也有不少亏了老本。
总之,证券从业人员常在河边走,也要保证不湿鞋,要守好自己一亩三分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不是利用自己专业优势企图谋取额外的不法利益。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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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