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新规“靴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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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晚间,沪深交所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相关自律监管指引。前期交易细则和自律监管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了意见。总体看,市场各方普遍认同上述规则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建议。沪深交易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相关要点如下:
一是上市首日新增全日价格限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日较发行价上涨57.3%和下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
二是强化异常交易监管,沪深交易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者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三是强化风险提示,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对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如将“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将超过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申报处理方式由“暂存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
五是调整经手费收费标准,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设置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上涨57.3%和下跌43.3%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是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防范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为落实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衔接上位规则,沪深交易所专门制定可转债交易细则,立足可转债特点,优化可转债交易机制,强化交易监管,在给予可转债合理定价空间的基础上强化风险防控,推动可转债市场健康长远发展。前期,交易细则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研究,沪深交易所吸收了市场投资者反馈的部分意见建议,对交易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新规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转债定义、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计价单位等内容。
与现行可转债交易制度相比,调整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涨跌幅限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43.3%至57.3%的涨跌幅限制,并实施20%、30%两档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同时规定沪深交易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
三是强化交易监管。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四是新增特别标识。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根据债券交易规则对相关表述进行调整,如“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
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
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
自律监管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结合日常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规范和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将定向可转债纳入规范范围。对定向可转债的挂牌、转股、赎回、回售、本息兑付、回购注销等业务进行了规定。
二是强化可转债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在可转债预计赎回条件、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应进行预先披露,且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审议并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的要求;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的,视为本次不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不行使赎回权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优化赎回、回售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在停止交易后为投资者留出3个交易日的转股时间,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与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不超过15个交易日,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障投资者的回售权利。
此外,《自律监管指引》继续保留原有定向可转债的相关规定,并在严格短线交易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了相应制度安排。沪深交易所同步对可转债相关公告格式进行了相应修订,新增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等公告格式,引导上市公司准确理解适用可转债业务规则,规范编制相关公告,提高可转债相关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
为推动上述制度安排落地实施,沪深交易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根据交易细则制定完善内部监控标准。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判分析,研究制定针对性监控指标。对触发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从严采取监管措施。落实强制停牌有关要求。二是压实会员客户管理责任。督促会员加强可转债交易前端监测监控,会员未履职尽责的,沪深交易所将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必要时将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三是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披露重点监控的可转债名单。
沪深交易所表示,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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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