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北交所发布通知要求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于2023年1月13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应当在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提前确定披露时间,由保荐机构在业务支持平台提交预约申请。上市公司应按照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变更申请,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应及时披露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北交所将于2023年1月3日9:00起开放年度报告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当于2023年1月13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


(资料图)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将年度报告摘要与年度报告一同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报告期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时披露以下文件:(1)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通知明确,北交所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制定上市公司2022年度报告和摘要模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度报告和摘要模板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报告和摘要,并在预约时间披露。2023年1月3日至4月28日期间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摘要模板编制和披露。

披露时间方面,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2023年4月28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23年4月28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在2023年4月14日前向北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未在2023年4月28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下简称“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且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

对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3年4月28日前披露或改正的上市公司,北交所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方面,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通知还明确了敏感期交易。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健全公司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二是资产减值有关事项;三是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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