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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单生效日期确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赔付承保日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太平养老一分公司因此领罚单。

2月20日,山西银保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承保某牧场有限公司团体保险,保费收入358800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1月1日,导致某牧场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17039.81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自保团体保险,保费收入129988元,承保产品为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等11款团体保险,承保日期为2021年6月9日。经查,该公司人为将该保单的生效日期定为2021年4月1日,导致该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理赔申请,合计获得理赔款5899.08元,均系相关人员在2021年4月1日至6月8日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上述两项保险业务活动中,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将保单生效日期确定在承保日期前,并赔付承保日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共计22938.89元。上述事实,有某牧场公司团险承保及理赔档案、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团险承保及理赔档案等证据证明。

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在落实“双罚制”方面,时任太平养老山西分公司保险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董静被警告,并被处1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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