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央行在其官网公示2021年第四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32家机构因为拒收人民币现金被处罚。

央行在公示中表示,去年第四季度,依法对32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水电、燃气、物业缴费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停车场、保险公司、连锁餐饮、医疗机构等。

根据处罚信息表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陵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侯堡支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均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保费遭到警告,并分别被罚0.9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

在此次公示中,央行指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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