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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悦

花椒还有过期一说?近日,因7两花椒粒被认定超过保质期,贵州毕节纳雍县羊场中学面临6.5万元罚款,引起争议。

羊场中学老师称,为防止破漏,将临时采购的花椒错放在旧分装袋里,包装上显示过期的标签不准确,裸装的初级农产品不适用对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处罚。尽管学校出具了采购单据,商户也证实花椒确实从他这里售出,但由于学校不能提供有效的财务支出记录,当地市监局未采纳学校申辩。

学校食堂食材供应管理是存在瑕疵的。首先,即便是散装花椒,也不像该校老师所说“根据肉眼的方法,判断是否变质过期”,以及“散装花椒没有过期之说,凭有无麻味来判断”,感官指标之外,亦不能忽视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其次,市监局没有真正鉴定就认定过期,学校不认账,但反过来,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即便偶尔需要自行采购零星食材,也要查验生产日期等信息、留存购货凭证,保证原料可靠、过程可控、问题可查、源头可溯,防止过期食品进校园。举证责任上,应该是学校证明食材没过期、是安全的,不是硬要别人证明食品有问题。最后,不管“农村学校先采购再入账很常见”的说法是否属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很难完全免责。

市监局回应,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单根据食品安全法,这话站得住脚。不管是7两花椒,还是几元钱的零食,过期食品货值凡是低于1万的均按5万—10万元量罚,体现从重打击危险行为、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但也要看到,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也要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案件调查记录中,仅依据花椒现包装上的标签就认定过期,有些简单。这种情况下,市监局还放话“不服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难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更难达到“处罚一个人、教育一片人”的效果。

说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此前,小卖部销售1袋过期瓜子被罚5万元,由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现场检查过程中亦未发现销售同类过期食品及其他违法行为”,某地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符”,故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降低罚款数额。纳雍县市监局严格执法,也要注意刚柔并济,做到人性化执法,增强群众对执法的认同感,更有效预防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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