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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下称《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应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办法》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是线下实体药品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才能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第三方平台在药品网络销售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管理作出了一系列规定。除上述提及的应设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等之外,《办法》还要求平台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平台应当履行审核、检查监控以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停止服务和报告等义务,并强化平台在药品召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而在网售处方药方面,考虑到用药安全风险和线上线下一致性管理要求,《办法》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做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意在强调“先方后药”等审核要求。《办法》指出,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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