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为推动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已于近期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通知》要求,结合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特征、业务属性和机构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规、严格规范和稳妥有序的原则,压实保险法人机构主体责任,着力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建立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主体责任明确、监督约束到位的工作机制,持续推动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

保险机构员工不得担任成长地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通知》明确了需要回避的范围,包括关键人员、重点业务和重要岗位。

其中,“关键人员”指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具体人员范围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并报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

“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原则上,重点业务应当包含战略决策、投资交易等重大事项,招聘、考核、任免等人事事项,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等财务事项,内审、纪检、监察等内控事项,以及核保、理赔、中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业务事项。

“重要岗位”的具体范围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原则上,重要岗位应当是在重点业务开展时发挥重要作用、有一定决策权的、关键人员范围以外的岗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员工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在省担任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时,对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成长地回避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而言,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人成长地回避要求,可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在实践过程中,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一些保险机构可能无法按相关要求进行任职回避。基于此,《通知》对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各类情况进行了举例说明。

具体来说,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五年,担任人大、政协职务尚未届满,所在机构正处于风险处置关键期,已频繁交流不宜继续异地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可申请豁免。

《通知》同时明确,个人能力、既往业绩、工作资源等不能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并要求保险机构合理审慎使用豁免回避政策。

各保险机构内部轮岗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通知》表示,总公司应根据申请豁免的特殊情况具体分析研判,合理确定豁免期限,豁免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豁免期间内任职超期应轮岗的,可顺延至豁免期限结束。取得豁免的人员可以不纳入2022年底前任职回避问题清理对象。

对于任职回避问题存量较大、清理确有困难无法在2022年底前完成的,总公司可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分步实施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向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原则上不得晚于2023年底。

《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持续完善履职回避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关键人员”“重点业务”“重要岗位”的具体范围,并报对应的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持续完善内部轮岗支付办法,明确轮岗人员番位、轮岗期限、轮岗方式等要求。

其中,轮岗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如其他政策中有更加严格的轮岗期限,按照“孰严”原则确定。各保险机构要将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和豁免人员信息收集、交叉核验、岗位调配等嵌入人事部门工作日常,建立定期报告机制。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和协调沟通,推动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具体来看,各级监管机构可从三大方面强化监督:

首先,各级监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制度、严格落实、及时纠偏,发现保险机构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信息,或存在其他规避履职回避监管问题的,可以采取监管约谈、下发监管意见书等措施,要求保险机构依照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次,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建立跟踪台账,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及时整改到位。重点关注虚挂高管、不当豁免等问题,从严追责问责。对于严重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各级监管机构应严格依法合规开展履职回避监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变相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要加强同总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地区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建立履职回避长效工作机制。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