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证监会、司法部就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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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五大主要修改内容:
1、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会同保荐机构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
2、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
3、增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的相关规定和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等事项;
4、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
5、在立法授权范围内增加规定了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况;
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证监会、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进行修订,以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推动提升证券法律服务水平,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本次《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适应证券法律服务行业发展新形势,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增加新的证券法律业务种类,并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会同保荐机构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
二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结合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相互衔接的立体惩戒体系更加成熟的实际情况,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同时,证监会正在认真研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其他中介机构相关内容的修改事宜,以做好规则间的衔接,后续将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完善证券法律业务监管规定,增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的相关规定和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等事项,督促律师事务所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完善证券法律业务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证券法律服务质量,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五是为落实《证券法》监管要求,增强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威慑力度,在立法授权范围内增加规定了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完善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证监会、司法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