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围绕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话题,证券时报记者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段厚省进行了专访。
段厚省认为,目前的投资者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取得很大进步,设立了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修订证券法,确立证券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最高法院有专门作出司法解释,上海金融法院也制定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已经日趋完善。
但是,就制度而言,目前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方面,目前的制度设计上,是事先有普通投资者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途径在法院起诉,然后投服中心才能加入并征集投资者授权,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那么,在没有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下,投服中心就无法主动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而且,在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下,往往又带来管辖权的变化问题,需要移送管辖或者指定管辖,这些都影响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效率,影响了功能发挥。
又如,在投服中心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中,往往是由被告上市公司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给大股东或者其他责任人留下了逃避责任的机会。如此,就需要投服中心进一步提起特别派生诉讼,来向大股东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可是,现有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限制了特别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而且为特别派生诉讼设定了不合理的前置程序,客观上使得特别派生诉讼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接受记者采访时,段厚省建议,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公益目的,可以考虑在投服中心提起特别代表诉讼之外,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证券公益诉讼的权利,与投服中心分工配合,更好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目的。
他认为,从康美药业案来看,由于证券民事赔偿往往金额巨大,特别代表人诉讼一经胜诉,被告上市公司可能陷入破产境地。此种情况下,投服中心不能代表原告债权人参加破产债权人会议,不能及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修订破产法,做好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安排。
另外,段厚省提出,在证券民事赔偿之诉中,更有效率也更能够尊重投资者自主决策权的做法是,投服中心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被告违法事实,确认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等,判决生效后,投资者可据此决定是否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果提起,主要事实也已经生效判决确定,投资者的起诉负担大大减轻。段厚省认为,未来可以考虑设立这样的诉讼制度。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