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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据广东省人社厅消息,《关于澳门居民在横琴南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澳门居民在横琴、南沙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趸缴相关政策。
征求意见稿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横琴、南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澳门居民,尚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横琴、南沙办理延长缴费,并可视下列不同情况进行趸缴。
征求意见稿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距离最低缴费年限小于或等于5年,余下的年限可以直接申请趸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距离最低缴费年限大于5年,可在延缴至距离最低缴费年限等于或少于5年时,对余下的年限申请趸缴。
此外,趸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月数按申请人现有缴费年限距离最低缴费年限的时长计算;缴费基数由申请人在申请缴费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
趸缴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趸缴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现行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缴清费用后,趸缴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为缴费基数除以办理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征求意见稿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澳门居民,不得办理首次参保、延缴或趸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向横琴或南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趸缴,并在横琴或南沙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