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该县税务局公务员徐某鸣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王某燕搭乘其女陈某琳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两方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负主要责任,王某燕因违反《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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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协调未果后,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展开了互诉。2023年4月3日,徐某鸣作为原告将王某燕起诉至上犹县法院并立案,要求王某燕赔偿其损失8408.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日,王某燕、陈某琳亦将徐某鸣告上法院,要求徐某鸣赔偿各类损失42309.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犹县法院对此分别立案,并由法官幸某清分别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审理。
2023年4月13日,上犹县法院对上述两案分别下发了判决:判决王某燕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徐某鸣支付赔偿款5912元,驳回原告徐某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徐某鸣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燕、陈某琳支付赔偿款8432元。
5月17日,王某燕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上犹县法院判决其向徐某鸣支付的5912元赔偿款中包含了大量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检查费用,包括部分对肝、胃,甚至对性病方面的检查费用。她在开庭前便提出了异议。
“这种我们是判断不了,到底要不要用这种药(注:口误,实为检查)。我们在诉前调解时说,王某燕对徐某鸣用药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但王某燕在鉴定过程中申请撤回,所以没有支持(王某燕的用药异议),因为我们也不是相关的专家。”17日下午,负责审理上述两案的审判员幸某清说。
“这是她诽谤我吧?有什么事找法院。”5月17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徐某鸣,对方如是回复,并快速挂断电话。
目前,王某燕对上述两案均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驾驶二轮摩托车未让直行被判主责
根据上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2年9月13日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显示,2022年9月10日,徐某鸣驾驶普通摩托车由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中山路翡翠湾小区内左转弯驶往中山路时,与中山路东往西方向王某燕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车上载乘员陈某琳)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方面认定,徐某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负主要责任;王某燕的行为因违反《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负次要责任。
记者了解到,徐某鸣系上犹县税务局公务员,王某燕系该县个体户。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两方人员受伤。徐某鸣称,事发当日,上犹县中医院初步诊断其“右大腿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随诊。同年9月15日,CT发现“左第3前肋骨骨折”,随即住院,医生诊断:1、左第3肋骨骨折;2、右膝软组织挫伤。
王某燕称,事发当天,她和女儿均前往上犹县人民医院验伤,经医生检查事故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某燕还伤到了左手神经,有拍片、CT和其他检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徐某鸣负主责,王某燕负次责。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判决被告方承担肝、胃、梅毒等检查费用
王某燕称,双方后来都拿着材料到交警队进行过调解,但没有调解成功。
2023年4月3日,徐某鸣作为原告将王某燕起诉至上犹县法院并立案,要求王某燕赔偿其损失8408.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日,王某燕、陈某琳亦将徐某鸣告上法院,要求徐某鸣赔偿各类损失42309.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犹县法院对此分别立案,并由同一名法官分别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审理。
2023年4月13日,上犹县法院对上述两案分别下发了判决:判决王某燕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徐某鸣支付赔偿款5912元,驳回原告徐某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徐某鸣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燕、陈某琳支付赔偿款8432元。
收到判决书的王某燕发现,上犹县法院判决其向徐某鸣支付5912元赔偿款中包含了不少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检查费用,包括部分对肝、胃,甚至对性病方面的检查费用。
王某燕方面向记者提供的徐某鸣在上犹县中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汇总清单显示,该清单罗列了数十项项目名称,其中包括大量对血清、肝、血型、风湿的检查,甚至包含梅毒检查,费用从几元至数十元不等。其中,项目名称为“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费用为24元,上述治疗费小计895元。
王某燕说,自己对徐某鸣提交的费用清单全部不认可,“因为他是事故发生后第六天才住院的”,她向法院提出要求鉴定徐某鸣骨折、所有用药与交通事故之间有什么关系。
2023年3月27日,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上犹县法院对徐某鸣的“因果关系、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申请,其中因果关系费1000元,医疗费合理性费600元。
“当时要我交这1600元,我看到不是对徐某鸣第六天的伤和用药进行鉴定,我就没交,我就不鉴定了。”王某燕说。
“这种我们是判断不了,当时他治疗的时候到底有没有必要用这种药(注:口误,实为检查)。我们在诉前调解说,王某燕对徐某鸣用药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但王某燕在鉴定过程中申请撤回,所以没有支持(王某燕的用药异议),因为我们也不是相关的专家。”17日下午,负责审理上述两案的审判员幸某清说。
幸某清说,“用哪种药,我们是不敢去剔的,只能是通过鉴定的方式,如果能剔就剔,剔不了,我们也没办法。人家住院过程中,自己也没办法主张用哪种药,是不是?”
幸某清说,两方都对对方的用药有异议,但徐某鸣没有申请对王某燕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
▲费用明细总清单。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律师:与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无需赔付
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肝、胃,甚至对性病方面的检查费用是否属于赔付范围?
对此,湖南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认为,交通事故的医疗费应当是合理且有必要,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检查费用不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具体到本案,费用清单里的乙肝抗体抗原检测、梅毒检测、血型鉴定等明显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也并非交通事故引起的,判决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肝、胃,甚至对性病方面的检查费用是否合理且有必要,可以依据常识分辨,被告方提出了合理的疑义,那么举证责任不应该完全分配给被告方,应当依据‘谁举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原告方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实际用药)承担举证责任。”杨勇说。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侵权人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但与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无需赔付。在此案中,对性病方面的检查费用显然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应当予以剔除。
刘凯提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王某燕认为徐某鸣支出的医疗费用中有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检查费用及治疗用药,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哪些项目系非必要检查项目,或者申请对医疗费用项目中不属于治疗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