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5 月31 日,上交所、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3 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1(以下简称“新版方案”)。本次发布的新版方案在此前(4 月15 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2基础上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对部分条例做出了修改、完善和细化,但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程序上总体无明显差异。

评论

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时间界定和购入流程相关细则。相较于旧版方案,新版方案包括了:1)明确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时间界定为自上市之日至提交基金变更注册申请之日;2)新增基金管理人享有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权益时应聘请财务顾问的规定;3)购入过程中基金停复牌安排得到进一步细化;4)对部分条例增加“认定情形除外”表述,为后续实操执行留有一定灵活度。

对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估值要求做出进一步强调。新版方案强调对于新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或参考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影响评估的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可供分配金额的实际数与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资产评估是基金新购入过程的重要环节,或影响新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们认为监管在此做出强调亦体现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取消向原持有人配售的比例限制,拓宽定向扩募投资者范围。新版方案放开了对于原持有人配售比例(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原持有人配售的,拟配售基金份额不超过本次配售前基金份额总额的50%”),同时在定向扩募对象中放宽了对于信托公司的认购限制。我们认为新版方案对于配售对象的安排更为合理,有利于引入多元的投资者,进一步促进REITs投资者结构优化。

我们认为扩募将促进公募REITs市场规模增长,同时为投资人提供进入二级市场的新机会。我们认为建立标准化、高效的扩募机制对于中国REITs市场持续纳入优质存量资产以实现市场规模增长有积极促进作用,也是市场逐步迈向成熟的标志之一。我国基础设施存量资源丰富,伴随扩募扩容规则体系和配套细则逐步完善,我们相信未来REITs市场规模将实现持续增长,有望成为各路资金配置的选项之一,尤其对于养老金、保险、公募等长线资金而言REITs是一类较理想的配置品种。我们建议投资人积极关注后续扩募收购优质资产的参与机会。

风险

后续实操层面扩募收购进度和成效不及预期。

(文章来源:中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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