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睿本报记者李海洋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自去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后,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

“无痕”回归

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等。近年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司法机关就此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在国家层面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经反复讨论、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专家认为,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心智不够成熟,由于存在叛逆心理、法治意识淡薄,或受到不良的社会诱惑,或因父母等监护人疏于管教,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地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尽管他们在受到应有法律制裁后决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却常常因带着“罪犯”的标签,背负了“污点”,在其升学、就业等方面处处碰壁,遭遇种种歧视和限制,也就很难放下思想包袱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未成年人封存犯罪记录后,曾经的犯罪“污点”被屏蔽了,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便不会受到歧视和限制,能像普通孩子一样正常学习和生活。

细化规则

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全文共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涵盖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的主要问题。

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记录应当依法封存。同时,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二是明确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根据是否分案办理分别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如果分案处理,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如果未分案处理,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三是对成年后又实施故意犯罪应当如何处理封存的犯罪记录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再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况、后罪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封存范围作出这样的细化,既是考虑到此类可能影响、降低对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评价的相关记录被查询、泄露问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并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也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体举措。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形成合力

保障实施办法落实

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介绍,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2021年12月,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通过接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数据,建成了“全国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印发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明确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准,群众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实现“跨省通办”,在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可办理,切实为群众提供了便利。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及时全面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刑事执行中的犯罪记录封存内容和封存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刑事执行完毕后三日内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贯彻及时、有效原则,将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卷宗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依法及时封存,建立健全严格的保管制度,确保封存效果到位。二是严格依法办理封存犯罪记录查询。实施办法对封存犯罪记录查询主体、程序及出具证明的形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审核查询理由、依据和使用范围的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查询工作,严格要求保密承诺书签订,依法在法定时限内出具犯罪记录证明,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到位。三是强化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的落实。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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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作用进一步彰显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正式实施一年以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

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建设基本铺开,有效落实了两法有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要求。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法院共有独立建制或通过加挂牌子方式设立的少年法庭2181个,员额法官6025人,少年审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2021年,全国法院依法一审审结猥亵儿童、拐卖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拐骗儿童、虐待被监护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案件8765件,惩处罪犯9315人。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坚决依法判处,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全国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充分发挥少年审判惩罚、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帮助未成年犯悔过自新、重返社会。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帮扶帮教等审判延伸工作,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少年审判范围。2021年,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涉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纠纷案件138869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999件。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推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同比上升5.69%。此外,为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妇联等建成“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1600多个,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2021年,检察机关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1.1万件。

过去一年,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领域范围,2021年共立案6633件,同比上升3.2倍。除了公益诉讼之外,检察机关还加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支持起诉力度,共办理控辍保学、追索抚养费、追索网络打赏大额消费等支持起诉案件2198件,帮助未成年人获得维权救济。

作为让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重要举措,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被新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纳,检察机关不断推进该制度落实。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中涉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报告的达2854件;发现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案件超过1600件,推动追责299人。

(文章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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