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月15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办法》不仅增加了网络平台运营者,还增加了多项数据安全相关条文,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更高、覆盖对象的范围更广、审查指标更加量化。

万物互联时代,机遇与挑战并存,便利和风险共生,网络安全牵一发而动全身。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的作用,加快建立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各方面齐抓共管,共筑网络安全防线,筑牢网络安全“篱笆墙”。修订后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无疑有助于加固网络安全“堤坝”,守牢数字发展“红利”。

架设“高压线”,守牢网络安全理念。《2020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指出,近年来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安全形势愈加严峻,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窃取、攻击破坏等恶意活动持续增加,针对数据的网络攻击以及数据滥用问题日趋严重。在相继出台并施行《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显示出我国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心,也体现了国家对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视,表明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对实现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扎紧“篱笆墙”,守住数字发展红利。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不仅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范围,明确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而且对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审查重点评估的国家安全风险因素也进行了扩充,同时将特别审查程序的期限由原来的45个工作日延长至90个工作日,并新增关于当事人在审查期间的义务的规定。这既标志着互联网领域基础性法规框架体系进一步完善,也意味着互联网法规更细化、更缜密,更有望堵住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安全漏洞,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划定“责任区”,构建规范治理格局。正如有关专业人士指出,推行网络安全审查,加强风险识别和控制,是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通行做法,是有效应对数字社会、平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类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对切实维护我国国家网络主权和安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相关法律规范日臻完善,既是给相关网络主体划定了“责任区”,也必然要求相关各方强化执行力,进一步压实责任。特别是网络平台运营者,作为维护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要增强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主动将安全风险关口前移、把牢,努力构建网络安全发展新格局。(何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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