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养老金年内有望进入实际运行
11月4日个人养老金配套政策密集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证监会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46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结算发字〔2022〕106 号)。另外,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资料图)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和销售机构已经就系统功能和产品设计进行准备,预计很快就能完成准备工作,这预示着今年个人养老金将进入实际运行。
财政部国税总局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结合《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第九条:“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今年的税收优惠额度如果不使用,到明年就不能延续使用了。为了广大劳动者充分利用好优惠政策,个人养老金业务也要争取投入实际运行。
2.先行城市参加社保的人群可以率先购买个人养老金
有两个条件,一是需要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二是需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财政部国税总局的公告中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对于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公告中直接明确了: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上海、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中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可以直接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选择符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3.个人养老金享受税优非常便利
首先是参加人的缴费要取得税收优惠凭证。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由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扣除凭证作为扣税凭据。
之后有两种方式享受扣税优惠,会极大地方便参加人购买个人养老金。方式一是当年预扣预缴方式,与之前上海福建等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做法类似,参加人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方式二是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这跟目前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方式是一致的,即使当年没有来得及填报,也可以在次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
方式一还需要参加人的扣缴单位协助办理,还是有些麻烦的,而方式二会极大便利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不再依赖所在单位的协助办理。
4.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要先开立两个户
参加人首先需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新事务,是个人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唯一账户,开立程序非常便利。参加人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信息平台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所以信息平台就做到了一站式解决,极大便利了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
其次参加人需要开立或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也可以指定原有的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在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商业银行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所以,只要开立好上述两个户,购买个人养老金的准备工作就完成了,后续就可以在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选择符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了。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一旦开立就不会变化。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虽然有且只能有一个,但是可以变更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5.个人可以根据自己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格产品并自由转换
个人养老金产品有指定的范围。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也就是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相关信息会在人社部的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政策要求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包括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四大类。
个人购买个人养老金,应先做风险测评,并购买不超过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要求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从国际经验看,个人养老金产品中,公募基金占主要比例,其中目标日期基金因为可以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下调股票配置比例,符合人们年龄越大风险偏好逐步降低的特征,因此受到广泛的欢迎。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也强调: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同时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上述规定,充分保障了个人的权益,也便利了个人进行投资转换。投资转换的自由对个人是很重要的,因为参加个人养老金到领取时间很长。个人在不同的年龄段,风险偏好是不同的,因此可以随着自己风险偏好的变化来调整个人养老金产品的选择。
6.个人养老金产品应长期投资,政策要求长期考核、长期评价
个人养老金产品在退休或其他个别条件下才能领取,因此投资周期很长。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四大类别,收益和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参加人需要有长期投资的意识,在安全稳健基础上寻求长期收益的优化。
证监会文件也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 5 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 5 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者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7.政策鼓励个人养老金长期领取,领取纳税由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领取的条件与企业年金的规定一致,有四个情形可以领取: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四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留了衔接未来政策的空间)。
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政策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万一参加人在领取完毕之前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纳税也非常方便,由商业银行负责。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告中明确: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作者系李连仁海富通基金首席年金专家)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