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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网购节”,很多消费者就会收到很多商业宣传短信。那么,商家真的可以“随意”给消费者发送短信吗?消费者是否可以拒绝接受商业宣传短信?

实际上,这涉及商家对个人信息处理是否适度的问题。消费者在购买某类产品时,可能在购买注册或者预留收货信息时留存了个人手机号码,商家就开始发送短信。通常,商家都会在自己的用户协议中对这一行为进行告知并征得个人的同意,但提示方式可能有区别,有些商家会用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有些商家的提示则是在冗长的格式条款中。

对于互联网产品,通常都是互联网公司提供格式化的条款供个人同意,因此格式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非常重要。《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有效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如果商家要进行商业短信推送,应该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以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等,并且征得消费者同意。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个性化推送是基于算法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对于个性化推送,《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为解决问题,已有互联网公司提供了关闭个性化推荐的服务,有些内容提供者则提高了深度报道内容的权重,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此外,日常生活中还有些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对此法律又有哪些规定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即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是不可以和处理其他信息的同意捆绑在一起的。

此外,法律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据新华网作者:张瑞雪刘宛月)

(文章来源: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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